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湖 南 省 教 育 廳
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運行服務收費
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2018〕187號
HNPR—2018—02008
各市州、省直管縣發改委(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推進教育收費機制改革縱深發展,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根據湘發改價費〔2017〕670號文件,我省從2017年秋季學期起不再將中小學幼兒園校車(以下簡稱“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為防止“一放即亂”收費現象發生,切實維護學生和校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收費行為,維持正常的收費秩序,促進校車運行服務的健康發展。經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現就加強校車運行服務收費事中事后監管作出如下規定:
一、監管范圍
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和校車經營者。
二、監管原則
為進一步規范校車經營者的收費行為,樹立校車服務的良好形象,滿足學生的乘車需求,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應按以下原則進行監管:
1、校車經營者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和收費行為,在未制定具體的定價制度前,不得隨意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2、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市場需要和運行成本,并考慮政府投入、財政獎補、運載率、運營線路等合理補償因素確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
3、制定和調整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應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充分聽取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及學生家長等服務對象的意見,并提前60天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校車經營者需完善校車的安全配置,不得以增加原本屬于校車標配的設施為由調整收費標準,或另外收費。
5、凡需乘坐校車的學生(幼兒),必須堅持自愿乘坐原則,禁止任何強制乘車并收費牟利行為。
6、校車運行服務應按雙方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存在只收費不服務或減少服務次數、降低服務質量的行為。
7、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需由校車經營者對社會公示,校車經營者也應在校車收費處醒目位置,向廣大學生及家長公示。
8、校車經營者除校車運行服務收費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禁止對已經繳費或購票上車的學生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9、校車運行服務可按月、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收費。
10、鼓勵校車經營者通過行業協會自律,加強自我規范管理。
三、監管實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價格、財政、教育等部門應加大校車運行服務收費監管工作力度,及時制定具體運行服務實施和收費監管細則,防止校車運營環節出現亂漲價、亂收費現象,努力營造我省校車運營服務的良好秩序。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