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實施《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
機構改革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湘辦發〔2014〕21號
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40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2014〕12號)精神,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一)做好承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制定省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需保留的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推行重大項目審批代理制和并聯審批制。(省編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今后一般不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確需設立的,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公布省政府各部門權力清單,細化和規范行政裁量權,明確責任主體和權力運行流程,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編辦、省監察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并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三)減少和向市縣政府下放一批省級投資審批事項。(省發改委會同省經信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提出全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的方案,2016年發布新修訂的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
(四)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條件或技能的職業行業外,取消資質資格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別會同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民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監察廳、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五)調整完善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壓縮專項轉移支付規模和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理順事權關系,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清理規范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基金項目,公布新的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登記和審批條件,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省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全面推行注冊資本、企業住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試點,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實行先照后證、加強后續監管的改革)
(八)加快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成立,民政部門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推進社會組織“去行政化”和“去壟斷化”改革,指導社會組織完善治理結構,強化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省民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開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和一業多會試點,2015年完成脫鉤工作、出臺管理辦法)
(九)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強對投資活動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十)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省商務廳會同省發改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十一)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招投標和監督評估等制度,在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先行試點并穩步推進。(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編辦、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十二)全面實施《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設十二五規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大政務公開力度。認真落實《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完善決策監督制度。(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公布省政府各部門權力清單)
二、深化省政府機構改革
(十三)制定印發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農業委員會(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煤炭管理局、省中醫藥管理局“三定”規定。(省編辦會同相關涉改單位分別負責,征求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意見。2014年8月底前完成)
(十四)制定印發省政府機構改革中涉及省政府辦公廳、省科技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參事室(省文史館)等部門的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通知,或重新修訂印發其“三定”規定。(省編辦會同相關涉改單位分別負責。2014年8月底前完成)
(十五)制定印發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和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的指導意見。(省編辦會同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8月底前完成省級以下工商、質監系統實行市縣政府分級管理)
(十六)清理解決部門間職責交叉和分散事項,加大在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等領域的機構和職責整合,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磋商機制。(省編辦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8月底前通過“三定”理順經濟運行調節、投資管理、能源管理、節能監管、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農業農村管理、招商引資服務和經濟貿易合作、口岸工作等重點職責交叉領域的分工,組建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省商務廳投資促進事務局;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整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開展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和認證機構整合,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整合)
(十七)嚴格規范各類特殊形式機構設置,全面清理規范限額外自定行政機構,從嚴規范和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政府派出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省編辦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機構“三定”工作,對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調整事項按《湖南省省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十八)完成省級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組織推進省級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相關改革,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對被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或實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調整規范;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
(十九)改革完善省級公共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整合健全統一規范、上下銜接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省發改委、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由省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2014年8月底前組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十)妥善消化省直專業經濟部門轉制改革遺留問題,撤銷省輕工、紡織、冶金、建材、石化、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和省物資、商業、食品事務工作辦公室,以及省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現有人員逐步安置到位。(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8月底前提出意見、12月底前完成)
三、嚴格控制機構編制
(二十一)嚴控機構編制總量,創新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確保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機構限額、各級行政編制總額以及各類專項編制員額;確保全省事業編制總量以2012年底統計數為基數有所減少,機關后勤服務事業編制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經費自理、職能萎縮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只減不增;確保五年內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實施全省控編減編工作方案,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建立財政與機構編制部門聯合管控機制,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清理和妥善處理編外用人)
四、工作要求
(二十二)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方案》由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具有高度約束力。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方案》落實工作,深刻認識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以更大力度,在更廣范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十三)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由牽頭部門提出并商有關部門確定。省委組織部負責研究提出領導干部配備方案,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研究提出人員調整安置政策,盡量減少改革波動。涉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能,做好銜接工作,確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
(二十四)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按時完成調整組建部門“三定”規定的修訂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負責提出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和規范設置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同時該加強的要切實加強,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嚴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二十五)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省委、省人民政府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對各部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和“三定”規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樹立省人民政府良好形象。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