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規范和推進鄉村民宿建設的指導意見
湘建設〔2020〕195號
HNPR—2021—14002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和推進鄉村民宿建設,提升民宿建設水平,促進民宿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推進穩增長、穩就業,助力鄉村振興,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規范民宿建設的范圍。本指導意見所稱的民宿,是指位于鎮、鄉、村莊內,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體房舍或其他設施,為消費者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等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經營場所。根據民宿建設類型可將其分為新建民宿和既有改造民宿。民宿的規模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9)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床位數在30床以內,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總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二、營造民宿的風貌特色。民宿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新建民宿必須依法依規獲取建設用地。民宿建設應體現村莊的風貌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歷史文化特色。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內的民宿應符合相關的保護要求,保護傳統村莊、集鎮的整體格局和環境,在保護區周邊新建民宿應繼承發揚傳統風貌。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經營民宿,不得損害其歷史價值、破壞建筑風貌、危害使用安全。
三、保護民宿的生態環境。民宿建設應遵從“不挖山、不填塘、不改渠、不占田、不毀林、不變路”等基本原則,嚴守生態環境底線。民宿建設須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可采取集中式或分散式處理方式,同步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接入當地已有的污水處理系統,確保污水達標排放,禁止污水未經處理直排水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要求,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確保生活垃圾及時清理、及時轉運。
四、完善民宿的基礎設施配套。民宿建設應根據當地自然、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合理配置安全完備的供水、排水、電力、電信系統,實現有線網絡移動通信全覆蓋。確保民宿周邊道路通達,并配備滿足客房數需求的專用停車場(庫),有條件的民宿應建設無障礙設施。
五、提高民宿的建筑設計水平。民宿的建筑設計應因地制宜,在彰顯傳統建筑特征的前提下豐富建筑設計創意,注重節能環保,提升建筑品質。建筑風格、高度和體量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鼓勵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現代木結構及綠色建筑技術。具體設計應符合《湖南省民宿建筑設計技術導則》相關規定。
六、確保民宿的結構和設施安全。民宿建設需符合本省抗震設防要求。新建民宿應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標準,既有改造民宿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應進行安全鑒定,采取加固措施以確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設應確保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及防盜、救護、衛生、娛樂休閑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確保使用安全。廣告牌、空調機等室外設施設備及線路應安裝規范、牢固,不存在安全隱患且視覺效果良好。易發生危險的區域和設施應設置顯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提前告知安全注意事項。
七、強化民宿的消防能力。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聯合印發的《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以下簡稱《防火導則》),《防火導則》適用范圍內的民宿不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范圍,超過上述規模或新建的民宿,應符合《農村防火規范》GB 50039、《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八、落實民宿的建設監管。新建農村房屋用作民宿應當嚴格執行《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各地要建立農村房屋用作民宿的建設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民宿建設規模、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加強民宿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開展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健全鄉鎮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村級建房理事會和村級建房協管員制度,下沉監管力量,確保民宿建設管理職責有機構承擔、有人員落實。建立健全農村建筑工匠制度,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提高工匠施工水平,壯大農村建筑工匠隊伍。民宿建設應選擇建筑技能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民宿竣工后,建房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并組織農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對民宿進行竣工驗收。民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經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