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湖南省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條例》于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7日
湖南省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條例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促進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管理及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體育后備人才,是指在身體和心理上具有較高體育運動能力潛質、參加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業余體育訓練的青少年和兒童。
本條例所稱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是指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新型體育運動學校和體育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三條 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體教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建立和完善體育后備人才選拔、教育、訓練、競賽、退出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后備人才選拔、訓練、競賽、輸送等工作的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后備人才文化教育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體育項目布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建設、體育賽事體系等進行合理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體育后備人才培養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小學學校體育運動技能普及、體育運動學校專業化訓練、社會組織個性化培訓功能,建設以中小學學校體育為基礎、體育運動學校為主體、社會組織為重要組成部分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系。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為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條件,保證體育課時,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幫助學生掌握運動技能,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鼓勵中小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課余體育訓練,參與體育競賽,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確定為體育傳統特色學校。
鼓勵依托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立由小學、初中、高中組成的體育后備人才對口升學培養體系,開展相同項目體育訓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獨立舉辦、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等多種方式舉辦體育運動學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體育運動學校。體育運動學校納入國家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的,享受同級同類學校的權利。
體育運動學校培養體育后備人才應當依法實施義務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縣級體育運動學校,在培養運動興趣、增強體質的基礎上發掘體育后備人才;創新市級體育運動學校訓練模式,開發體育后備人才運動天賦和專項特長;提升省級體育運動學校訓練質量,提高體育后備人才的輸送率和成材率。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與普通中小學校以聯辦、共建的方式聯合辦學,設立新型體育運動學校。新型體育運動學校由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一體化建設教學、訓練場館和設施,配備教練員和教師,滿足文化教育和專業化體育訓練需要。
第十條 鼓勵體育社會團體、體育俱樂部等組織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
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為學校體育活動提供指導,普及體育運動技能。支持有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組建運動隊,建立銜接有序的社會體育俱樂部競賽、訓練和培訓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具有體育優勢項目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確定為體育后備人才基地。
第十二條 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體育項目選材標準選拔體育后備人才;可以在機構所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范圍內選拔體育后備人才。
鼓勵中小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推薦具有較高體育運動能力潛質的青少年、兒童。
第十三條 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與體育后備人才或者其監護人依法簽訂培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應當遵守國家青少年兒童體育教學訓練大綱,遵循體育運動訓練規律和青少年兒童身體發育規律;用于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以及為體育后備人才提供的醫療、住宿、膳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保障體育后備人才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體育后備人才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解決體育后備人才就讀的實際困難。
體育運動學校無法保障文化教育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體育運動學校所在地就近入學,并做好學籍轉移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為體育后備人才就讀提供方便,為戶籍在外地的體育后備人才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條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定期舉辦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促進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
組織、參加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應當公平競爭,遵守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禁止使用興奮劑。
第十七條 從事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教練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忠于職守,科學執教,愛護體育后備人才,不得對體育后備人才進行體罰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輸送其訓練的體育后備人才。
中小學校可以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應當設立專職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體育后備人才數據庫,加強對體育后備人才的管理。
第十九條 省體育專業運動隊從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中選調體育后備人才進行集訓或者試訓的,應當與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以及被選調的體育后備人才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協議。
體育后備人才參加省體育專業運動隊集訓或者試訓期間,其所在的中小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其舉辦的體育運動學校的經費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扶持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從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確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體育運動學校學生、教練員伙食標準和運動服裝標準,建立相應的動態增長機制。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免費或者低收費時段,為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的訓練或者比賽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 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為教練員和體育后備人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體育運動學校應當根據省體育專業運動隊的需要輸送體育后備人才。鼓勵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和體育社會團體等為省體育專業運動隊輸送體育后備人才。省體育專業運動隊從體育后備人才中招收運動員應當遵守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體育后備人才在升高中時實行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綜合評分錄取;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本地區新型體育運動學校適當自主招收體育后備人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支持體育后備人才通過普通高校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和體育高職院校單獨考試招生等形式,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構以及有關教練員給予獎勵:
(一)向省體育專業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
(二)從體育后備人才中招收的運動員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取得名次的;
(三)在體育后備人才培養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對在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在職稱評定時按照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