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于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7日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區域,包括面積為264平方公里的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及其面積為126.8平方公里的緩沖區。
第三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具體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情況。
省、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相關經費由省、市、區各級財政通過自有財力、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征收資源有償使用費等方式,以及爭取社會贊助、國際援助等渠道籌集。
省、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參加相關保護活動。
鼓勵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開展科學研究,為自然遺產保護提供有效科技支撐和技術服務,加強和促進資源保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是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遵循張家界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相銜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劃。按照規劃建設的各項設施,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對不符合規劃、污染環境或者與景觀不協調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建造墳墓。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的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不得違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劃新建、擴建索道、纜車、有軌電車、升降梯、辦公樓、培訓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商場、倉庫、文化體育場所、居民住宅、開發區、風電、光伏發電等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已經建設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確需建設的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管理權限,按照規劃要求核發。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非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
應當由其他相關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體措施,保護周圍的景觀、植被、水體和地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包括下列核心要素:
(一)以御筆峰、西海石林、楊家界峰墻為代表的張家界地貌;
(二)以黃龍洞為代表的喀斯特地貌;
(三)以天下第一橋和水繞四門為代表的自然景觀;
(四)以林麝、金雕、大鯢以及珙桐、南方紅豆杉為代表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的狀況進行定期監測、評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提出評估調查報告,并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進行定期調查,建立動態檔案;對特殊地質遺跡和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重點保護對象,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制定特殊保護措施,實施有效保護。
第十三條 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不得以出讓、行政劃撥等方式處置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土地,但符合規劃的建設用地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使用的除外。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質量提升、退耕還林等工作,保護好林木植被和野生動植物種源繁殖、生長、棲息環境。
第十五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保持原始風貌,除管理需要和經批準的科學考察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進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進行科學考察,或者進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其他地域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拍攝影視片,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進行。
第十六條 禁止采伐、損毀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林木植被。
因森林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或者影響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核心要素展示,確需采伐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林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因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等特殊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和制度,配備相應的防火設施和設備,規定特別防火期,設置禁火標志。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燒山、燒田坎。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非指定的地點吸煙或者進行其他違章用火行為。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林業有害生物測報和動植物檢疫工作。
禁止將下列物品帶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
(一)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
(四)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
(五)未經批準的外來物種。
第十九條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捕獵野生動物,破壞其棲息環境,非法經營或者運輸受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地質穩定性進行調查、監測,預測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采礦;
(二)開荒、挖沙、燒磚瓦、燒石灰、采集化石、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
(三)圍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湖泊、瀑布,以及未經批準抽取地下水。
在緩沖區內從事前款行為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溶洞資源的保護。尚未開發的溶洞,應當予以保護,維持原貌;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已經開放的溶洞,經營者應當保護好景觀的自然風貌。
禁止損毀、竊取鐘乳石等洞穴沉積物,禁止在溶洞內燒香點燭或者從事其他污染破壞溶洞景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產生水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標的污水,禁止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有毒廢液,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者車輛,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
在緩沖區內,應當建設集中處理生活污水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使用以煤炭為燃料的鍋爐,禁止尾氣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通行。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禁止燃油機動車輛行駛線路,但經過批準執行公務、救援救護和施工任務的車輛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垃圾填埋場。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收集、運出和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開設新的旅游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舉辦攀巖等可能影響、破壞地質地貌或者污染環境的游覽、表演、競技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需要,可以對部分景區、景點實行輪休。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和游覽線路,制定旅游高峰期疏導游人流向的具體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
第二十九條 進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人員,應當愛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損壞樹木花草、亂扔垃圾等,不得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不得在石英砂巖峰柱或者其他巖壁上實施題詞、作畫或者臨摹、雕刻等行為。
第三十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醫療衛生、森林防火、資源保護、應急救援、遺產科普展覽、客運交通、通訊、文化體育、行政管理等公用設施和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依托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設立和征收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武陵源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除用于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外,應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專門用于景區居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基本生活補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劃新建、擴建索道、纜車、有軌電車、升降梯、辦公樓、培訓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商場、倉庫、文化體育場所、居民住宅、開發區、風電、光伏發電等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無權批準而非法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進行建設的,其批準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采集的標本,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進行影視片拍攝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燒山、燒田坎、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非指定的地點吸煙或者進行其他違章用火行為破壞景觀、植被、地質地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進行開山、采石、采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進行開荒、挖沙、燒磚瓦、燒石灰、采集化石、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抽取地下水等損害地貌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圍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湖泊、瀑布,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等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竊取鐘乳石等洞穴沉積物,破壞溶洞景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鐘乳石等洞穴沉積物和違法所得,依法賠償損失,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辦攀巖等可能影響、破壞地質地貌或者污染環境的游覽、表演、競技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
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和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