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機關
實施部分司法鑒定管理權限的通知
湘司發通〔2023〕37號
HNPR—2024—09001
各市州司法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和部署,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將部分司法鑒定管理權限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實施,進一步充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職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實施的司法鑒定管理權限和實施程序
(一)司法鑒定機構變更登記
1.內容。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住所、機構負責人,由市州司法局辦理。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仍由市州司法局初審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司法廳審批。
2.實施程序
(1)司法鑒定機構向市州司法局提出變更申請。
(2)市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在《司法鑒定許可證》副本上注明變更事項和日期。變更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換發《司法鑒定許可證》正本。
在《司法鑒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內獲準變更的事項,使用期限應當與原使用期限一致。
(二)司法鑒定人變更登記
1.內容。司法鑒定人申請變更姓名、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機構(限在本區域內),由市州司法局辦理。司法鑒定人申請變更執業范圍、跨市州區域變更執業機構的,仍由市州司法局初審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司法廳審批。
2.實施程序
(1)司法鑒定人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向市州司法局提出變更申請。
(2)市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變更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換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在《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內獲準變更的事項,使用期限應當與原使用期限一致。
(三)司法鑒定機構延續登記
1.《司法鑒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市州司法局提出延續申請。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延續登記決定,報省司法廳備案,換發《司法鑒定許可證》;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登記決定,報省司法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3.對逾期不申請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由市州司法局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報省司法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司法鑒定人延續登記
1.《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向所在市州司法局提出延續申請。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延續登記決定,報省司法廳備案,換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登記決定,報省司法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3.對逾期不申請延續的司法鑒定人,由市州司法局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報省司法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五)司法鑒定機構印章管理
司法鑒定機構的各種印章,由各市州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等規定的規格、式樣、文字、字體要求進行統一制作,報省司法廳備案后啟用。
二、有關要求
1.各市州司法局要從提高行政效率、推進政務公開的角度,正確理解和把握司法鑒定管理權限委托實施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責任和監督等基本原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規章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確保委托實施管理職能工作的順利開展。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司法廳報告。
2.對于委托實施的管理權限不依法行使或工作不到位的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廳將收回委托權限,并嚴肅追責。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做好對口指導管理工作,實現管理職能穩妥交接,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指出并督促改正。
3.各市州司法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管理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司法鑒定管理職能的有效履行。
4.本通知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司法廳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