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
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農發〔2024〕34號
HNPR—2024—17007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畜牧水產事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5月14日
湖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10號)、《生豬屠宰廠(場)飛行檢查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521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21〕39號)、《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畜禽屠宰“嚴規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農牧發〔2023〕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實際,我廳統一組建省級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專家庫。為加強專家庫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建立湖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從事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執法監督、防疫檢疫、教學科研、屠宰加工、屠宰設備研制、屠宰技術推廣服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名單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調整。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和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決策咨詢、監督檢查(飛行檢查)、例行監測、監督抽檢、屠宰標準化示范創建驗收、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驗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設立條件審查、屠宰應急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沒有違法違紀、誠信缺失、行為不端等不良記錄。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專家具有四級主任科員以上職務或職級),從事與生豬屠宰工作相關的管理、研究或者生產、技術服務工作滿5年以上。
(三)熟悉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熟悉生豬屠宰管理、環境保護、檢疫檢驗、肉品檢測、肉類冷鏈儲運、屠宰加工技術、屠宰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五)保證有充足時間按時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五條 專家的產生和確定:
(一)由個人自愿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確認等方式廣泛征集專家。
(二)自愿申請擔任專家的,由其本人填寫《湖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專家推薦表》,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查并填寫意見,逐級提交省農業農村廳。
(三)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專家人選。
第六條 專家個人主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如因個人原因無法履行專家職責的,應當主動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辭去專家身份。
第七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邀請,參加屠宰行業管理相關的會議、培訓、咨詢和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
(二)在審查、評審、評估、驗收過程中獨立提出專業意見。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勞務費。
第八條 專家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庫管理辦法,接受省農業農村廳的日常管理和邀請單位的現場管理。
(二)掌握生豬屠宰行業發展動態,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提供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的相關信息,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三)積極參加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的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調研、行業法規制訂、決策咨詢等各項活動,并在參與研究的相關規劃、政策、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等出臺前嚴格保密。
(四)參加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應當認真、客觀、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獨立、公平、公正提出意見,并對本人提出的專家意見和整改建議承擔責任。
第九條 專家被安排參加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咨詢、調研、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該屠宰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結果公正性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二)不得接受該屠宰企業或者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安排的旅游、高檔消費等活動;
(三)不得以專家身份與屠宰企業達成商業交易或者向屠宰企業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四)不得在工作中向屠宰企業索要與工作無關的資料等信息;
(五)不得將個人意見強加于其他專家。個人有不同意見,可在專家組集體合議時提出,以專家組合議形成的意見為最終意見,并不得擅自向外披露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的相關信息和結果;
(六)未經允許,不得以省級生豬屠宰行業專家的名義組織活動。
第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的專家組,應由3名以上的專家單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專家組成員名單確定后,非因專家本人確實不能參加的,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專家庫: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使不符合檢查標準的屠宰企業通過檢查或者使符合檢查標準的屠宰企業不通過檢查的;
(三)徇私舞弊,違反工作紀律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相關工作的。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可受邀請參與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的屠宰咨詢、調研、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