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
《湖南省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湘公發〔2024〕9號
HNPR—2024—07003
各市州公安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湖南省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列管物質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列管物質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列管物質”是指國家尚未規定管制,但具有成癮性且易被濫用的物質。
第四條 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清單由本辦法附表列示,實行動態調整。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清單調整由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禁毒辦)應當組織公安、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非列管物質濫用情況的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上報省禁毒辦。
第六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非列管物質濫用人員處置、信息登記和管理,并提供藥監部門錄入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及時將國家尚未管制、本地區發現濫用的物質納入污水監測目標物范圍,加強非列管物質制造、販賣、走私、濫用情況及流行趨勢監測。
毒品實驗室要加強非列管物質濫用監測檢測工作。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對濫用非列管物質人員的治療保障工作。
第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藥品類非列管物質生產、經營等環節的監管,藥檢機構要加強送檢的藥品類非列管物質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九條 省禁毒辦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情況,必要時可以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組織各地禁毒辦重點監測。
第十條 省禁毒辦根據非列管物質制造、販賣、走私和濫用情況,認為需要臨時管制的,應當交由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和臨時列管論證。
第十一條 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由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的專業人員以及醫學、藥學、法學、司法鑒定、化工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擬臨時列管物質進行下列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并提出是否予以臨時列管的建議:
(一)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
(二)對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販運或者走私活動情況;
(四)濫用或者擴散情況;
(五)造成社會危害情況。
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啟動對擬臨時列管物質的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工作后,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評估后提出列管建議的,省禁毒辦應當建議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予以臨時列管。
第十三條 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省禁毒辦臨時列管建議后1個月內,完成非列管物質的臨時列管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臨時列管信息。
第十四條 本省內出現國家列管物質的結構類似物濫用情況的,省禁毒辦可以直接提出臨時列管建議,交由非列管物質專家委員會論證,啟動臨時列管程序。
第十五條 對納入臨時管制清單的藥物,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實行提級管理,采取網上禁售、藥店零售實名登記等監管措施。醫療機構應當參照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用量開具處方。
國家對納入臨時管制清單的藥物有相關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濫用臨時管制清單中的物質。個人濫用臨時管制清單中的物質或者單位和個人為他人濫用臨時管制清單中的物質提供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個人濫用臨時管制清單中的物質,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且自愿到戒毒康復場所或者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不予處罰。
對半年內2次以上濫用臨時管制清單中物質的或者濫用后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可以動員其到戒毒康復場所或者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湖南省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品種增補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