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
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4〕14號
HNPR—2024—11014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等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勞務派遣用工(含實際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業務承攬、外包服務等,下同)參加工傷保險的業務經辦,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勞務派遣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風險,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經辦規則
(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務派遣職工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為勞務派遣職工在我省申報社會保險登記,應事先在我省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分支機構備案),且在有效期內。
(二)在省外登記設立的用工單位所使用的,且實際工作地在省外的勞務派遣職工,不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
(三)在我省內登記設立的用工單位所使用的,且實際工作地在省外的勞務派遣職工,其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分支機構備案)的,可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
(四)在省外登記設立的用工單位所使用的,且實際工作地在我省的勞務派遣職工,其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分支機構備案)的,可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
二、參保登記
勞務派遣單位應如實申報用工單位名稱和登記地、用工單位所屬行業、用工地等信息。申報時,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相關規定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分支機構備案)、勞務派遣協議等相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確認用工單位相關信息(含協議有效期)。勞務派遣單位為勞務派遣職工申報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應如實申報人員用工形式(自有職工或勞務派遣職工)、用工單位以及勞務派遣職工實際工作地等相關信息。勞務派遣單位相關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參保登記信息變更。
勞務派遣單位為勞務派遣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根據勞務派遣職工實際用工單位所在的行業分類進行核定;勞務派遣單位為自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根據其主要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進行核定。
三、工傷認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工傷事故備案時,應當將勞務派遣情況及用工單位相關情況在工傷事故備案中載明。申請工傷認定應按規定提交勞動合同或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在工傷認定受理環節,工傷認定部門應當查詢勞務派遣職工的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工傷保險參保單位與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一致的,以及勞務派遣職工不是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用工單位受傷的,應當重點核查。
四、待遇審核
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經辦機構收到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后,應當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工傷認定和參保登記等相關信息,工傷保險參保單位與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勞務派遣單位不一致的,以及參保登記的用工單位與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用工單位不一致的,都應當重點核查。
五、其它事項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務派遣職工參保有效,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本通知規定申報參保登記信息變更;已認定工傷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事故情況存在疑點的,應當全面核查工傷事故的真實性;因工傷認定申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隱瞞工傷事故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更正,已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應按規定追回。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