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超過期限需繼續執行的,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已5年期滿,其中有關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征收主體等規定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改革和政策要求不相適應,需作調整。
二、起草過程
一是學習領會國家政策文件。我們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等有關文件,深刻領會把握國家政策的精神實質,為文件起草奠定了政策基礎。二是全面梳理我省現行政策。對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規定,應當繼續執行的,予以保留;對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與現行規定不符的,予以修改。三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他省做法,學習江西、安徽等中部地區經驗;主動加強部門溝通,與省財政、殘聯、稅務等單位就政府補貼、困難群體代繳、保費征繳職能等問題進行研究;召開市縣專題座談會,摸清底數,把握基層訴求。3月以來,我們共收到反饋意見28條,其中采納或部分采納23條,5條因與國家的政策不適應,未予采納。今年10月,根據各方意見對文稿進行了修改,報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和公平性審查。11月,文稿呈報省人民政府。12月,忠明副省長召集部門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意見》。12月31日,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0〕19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總體保持了24號文件的框架和內容,主要包括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參保范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運營、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金融服務、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等13個方面。重點就貫徹新精神新要求、銜接新政策新制度、吸收新經驗新做法、適應新形勢等方面,進行了完善。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了最低繳費檔次。將普通參保人最低繳費檔次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至200元,困難群體最低繳費繼續保留100元。調整理由:一是國家有要求。國家文件明確,地方應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湖南省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9年的4910元增長至2019年的15395元,個人繳費標準也應隨之提高。另一方面,根據國家對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部署,按“四個不摘”要求,困難群體繳費保留100元的檔次。二是外省有經驗。目前,全國除云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慶市之外,其他省市區均提高了最低繳費檔次。中部省份,除江西最低繳費檔次為300元,其他為200元。三是結構需優化。我省個人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人均2.64元/月,占養老金總額的2.32%;政府補貼的基礎養老金人均110.99元/月,占97.68%。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水平結構失衡,需要通過政府引導提高繳費檔次的方式,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考慮到城鄉居民承受能力和繳費意愿,《實施意見》將普通參保人最低繳費標準提高至200元。
(二)調整了年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不含補繳年限)的,每增加1年繳費,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由1元增加至2元。
(三)調整了征收主體。按照國家和省里對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調整了部門職責分工。人社部門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以及參保登記管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和轉移接續等工作。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受理繳費申報和保費征收等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安排政府補助資金,按規定設立財政專戶等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以及火化死亡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主要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和其他貧困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
(四)調整的其他方面。一是擴大了參保范圍。為維護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居住人員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參保范圍增加了“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二是優化了經辦服務。根據國家部署要求,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拓寬繳費渠道,村(居)委會協辦人員增加“費款代收”職責,切實解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繳費問題。明確戶籍遷移前滿60周歲人員,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三是體現了困難群眾的傾斜。根據國家規定,“十四五”期間,在認定農村和城市低保對象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