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建立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自貿試驗區肩負著“為國家試制度,為地方謀發展”的重要使命,是新時代推進改革開放,新形勢下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戰略舉措。
自貿試驗區獲批以來,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開。制定《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既是自貿試驗區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也是其他工作任務落實的重要保障,對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總體方案》明確要求“湖南省要完善工作機制,構建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管理隊伍;要加強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制定出臺《管理辦法》,對這些要求加以具體明確,可以解決自貿試驗區掛牌和初期運作的制度需求,也為今后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打下基礎。二是自貿試驗區掛牌以來,行政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形成,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片區管理機構的職能職責,有助于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為其依法履職提供依據。三是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建立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參與機制,建立激勵、容錯機制,有助于整合資源,調動各方主體參與建設自貿試驗區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
二、依據
(一)《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二)《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起草原則
(一)以總體方案為綱。總體方案是湖南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具有高度權威性。《管理辦法》作為保障總體方案貫徹落實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做到全面反映總體方案內容,又不超出總體方案范圍,因此,在體例結構上,以總體方案為準,其中,管理辦法第三至第九章對應總體方案第三部分主要措施和任務的內容,第一章部分條款、第二章對應總體方案第一部分指導思想、第二部分區位布局、第四部分保障機制方面的內容。在內容轉化上,以總體方案的主要改革任務為基礎,按照“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盡量使用一些開放性、方向性的語言,為制度創新預留空間,以最大限度的匯聚各方力量來自貿試驗區播下良種,更好地發揮各方力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突出湖南特色。湖南自貿試驗區除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共性任務,如:深化投資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之外,還需要結合湖南實際,開展特色任務試點,如: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投資貿易走廊、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等,這些都在《管理辦法》中做了詳細的規定。
(三)借鑒其他自貿試驗區經驗。赴相關省市區進行調研,吸收借鑒了上海、浙江、山東、重慶、湖北、天津等省市立法中的容錯免責機制、信息發布報送制度等相關規定。
四、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為10章59條:
(一)關于總則(第一至第七條)。規定了《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戰略定位和區域功能等內容。同時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解放思想,積極主動探索制度創新,并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和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二)關于管理體制(第八至第十二條)。規定了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設置的原則,規定了省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片區管理機構和主要責任單位的職責。
(三)關于投資改革(第十三至第十七條)。規定了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鼓勵外資投資機制、支持對外投資合作和完善投資服務體系等內容。
(四)關于貿易發展(第十八至第二十五條)。提出了貿易發展的總體要求,并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創新監管模式、提升通關效率、促進礦物寶石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五)關于金融創新(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條)。以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開放創新為重點,規定了金融領域對外開放、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和其他金融創新等方面的內容,并對金融開放創新中的風險防控做了規定。
(六)關于國際投資貿易走廊(第三十至第三十五條)。與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先進制造業發展等構成了極具湖南特色的改革創新事項。提出規劃先行,要統籌制定打造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投資貿易走廊的戰略規劃。要采取有效措施,推進長江經濟帶沿線自貿試驗區的合作共建和粵港澳大灣區的聯動發展。要全面提升海陸空運能力,暢通國際化發展通道。要積極探索承接產業轉移的路徑和模式,優化承接產業轉移布局。
(七)關于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一條)。強調制定中非合作專項規劃,搭建對非經貿合作平臺,建立對非經貿合作長效機制。規定了中非合作機制、合作模式,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非農業合作和對非援助等內容。
(八)關于先進制造業發展(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制定先進制造業專項規劃、打造高端裝備制造業、完善制造業產業鏈、支持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和進口再制造、支持技術創新、強化知識產權應用和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九)關于營商環境(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強化公平競爭、降低要素供給成本、優化政務服務、加強信用監管、商事調解和仲裁、支持人才引進、政務公開以及優化法治環境等內容。
(十)關于附則(第五十八至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其他政策適用、片區配套制度建設、生效日期等事項。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語言規范和具體措施的沖突。《管理辦法》為政府規章,其語言表述需要符合法言法語的基本要求,但規范語言無法充分覆蓋、精確表達總體方案中提出的具體任務和措施,而過分忠實總體方案又將損害《管理辦法》的規范性。我們認為,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工作主要以總體方案為準,力爭和總體方案保持一致,這樣可使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更加容易領會自貿試驗區內的法規政策。
(二)做好《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立法準備。根據現有自貿試驗區的立法經驗,最終將出臺《自貿試驗區條例》取代《管理辦法》。目前,《條例》已列入2021年省政府立法計劃,省自貿辦將加強與國家部委、省直有關單位和三市政府的溝通銜接,配合做好立法調研,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自貿試驗區條例》并推動地方立法,形成自貿試驗區建設及制度創新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