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為《實施方案》),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的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3號)精神,推進我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我省對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等五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行劃分,明確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正式印發了《實施方案》,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協同推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實施方案》出臺意義
《實施方案》在保持生態環境領域現行財政政策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對生態環境各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行了全面劃分,適當加強了省級在放射性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事權,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氣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的事項,明確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的出臺,有利于解決生態環境領域部分財政事權劃分不明確、支出責任不合理、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提升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湖南,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主要從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五個方面,劃分我省生態環境領域事項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一是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方面,主要包括生態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規劃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二是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方面,主要包括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環境質量監測、專項調查性監測、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執法專項行動和督察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三是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方面,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及事中事后監管、重點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等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全省自然保護地和生態紅線監管、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監督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四是環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化學品污染防治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五是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方面,主要包括生態環境領域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四、《實施方案》配套措施
《實施方案》著力強化三個方面措施,促進改革各項舉措落地。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二是落實支出責任;三是協同推進改革。各設區市還將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劃分生態環境領域市級與縣級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