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24〕1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更好地理解和落實《通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授權,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80%個人所得稅。該政策已到期,為保持政策連續性,需出臺接續政策。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要內容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80%,且每人每年減征稅額不超過24000元。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例1:殘疾人張某,2024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0元,按減征80%計算,減稅額為32000元,超過《通知》規定的24000元限額,則張某2024年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為24000元;
例2:殘疾人王某,2024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元,按減征80%計算,減稅額為16000元,未達到《通知》規定的24000元限額,王某2024年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16000元。
四、實施期限
《通知》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