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理由
2009年11月2日,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公布實施。2011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1〕31號)印發實施。2016年8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選聘辦法》(湘政參發〔2016〕1號)印發實施。《選聘辦法》僅對參事聘任工作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進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參事工作的很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原有文件已不能滿足參事工作發展需要,急需修改完善。
二、制定本文件的依據
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三、本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計20條,分別就本規定制定的原則、適用范圍及建立市(州)參事工作制度、參事性質、參事聘任原則、參事任職條件、參事任職年齡要求、參事聘任程序、參事編制規模、參事任期、參事履職形式、參事權利、對參事的基本要求、參事離任、參事解聘或辭聘、省政府加強對參事工作領導、參事工作機構的職責、參事人事所在單位的職責、參事的表彰獎勵和參事工作機構特約研究員制度等內容進行規定,旨在適應新時代政府參事工作發展要求,規范和加強參事工作管理,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與2016年8月24日印發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選聘辦法》相較,本文件主要增加以下內容:
1.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參事工作制度,并開展工作。一是落實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員政府的參事工作”的精神。二是市州政府有要求,希望建立參事工作制度,滿足決策咨詢需要。如長沙市政府2011年就有成立參事室的設想。三是部分省份早有此做法,如云南省在2010年后成立了臨滄市、麗江市、德宏州等政府參事室;河北省在2010年后成立了邢臺市、保定市政府參事室。四是部分參事在省政府參事文史館員座談會上根據履職經驗提出“參事工作應向市州延伸”的建議。
2.適當增加省政府參事規模,擬由50人提高到60人。一是政府決策咨詢需求日益增加,我省現有參事規模系上世紀九十年代設定,已難以滿足當前參事工作需要。二是借鑒部分省份做法,如湖北省政府有參事65名、廣東省政府有參事60名。
3.規范參事聘任、離任、解聘和辭聘的辦理。參事是參事工作的主體,規范參事聘任工作中的推薦、考察、審批、離任、解聘、辭聘等程序,對建設一支結構優化、優勢互補的參事隊伍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全國多家省級政府參事室如廣東、湖北、云南、江西、江蘇等地已先后制定了參事工作規定或參事聘任辦法。
4.參事工作機構可以聘請特約研究員。一是彌補參事隊伍專業結構難以覆蓋各領域的不足。二是可以為聘任熟悉工作的參事作人才儲備。三是國務院(有特約研究員32名)和部分省、市政府參事系統建立了特約研究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