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7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并施行。為做好《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辦法》有哪些必要性?
修訂《辦法》,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中央精神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要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边^去,耕地占補平衡注重的是數量上的平衡,所以補充耕地的標準相對較低,投資成本也相對較低。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下發以來,補充耕地必須實現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平衡,因此,近年來耕地開發與保護的各項成本大幅提高,原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已遠遠不能彌補補充耕地的投資成本。
修訂《辦法》,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中發〔2017〕4號文件要求各省政府制定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2017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湘發〔2017〕23號),明確要求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現自然資源廳)完成耕地開墾費調標工作。修訂《辦法》,制定新形勢下的耕地開墾費標準,運用經濟手段調節占用耕地成本,引導建設項目不占和盡可能少占耕地,有效保護耕地資源在我省現階段尤為迫切。
二、《辦法》修訂過程如何?
2017年,省自然資源廳在省內全面摸底、省外廣泛調研基礎上,形成《辦法》修訂稿初稿,省發改委根據法定程序開展成本調查審核,形成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的初步方案。省發改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通過召開座談會和書面發函等方式征求了市州政府、部分省直部門和建設用地單位等各方意見,形成了《辦法(送審稿)》,于2019年2月報省政府審查。2019年3月省司法廳出具了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2019年5月27日,《辦法(送審稿)》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并于2019年7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9〕38號文件公布。
三、此次修訂對耕地占補平衡原則的表述有哪些調整?
根據中央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著力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的要求,將原《辦法》明確“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原則,調整為“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實行先補后占、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
四、此次修訂對征收標準是如何調整的?
首先,是對于耕地等級標準的調整。原《辦法》按照人均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4個區域等級,同一區域執行同一標準,不區分具體地塊質量情況?!缎抻喐濉穼⒏胤譃閮灥?、高等、中等、低等4個質量等別,不同等別執行不同標準,耕地等級由省級調查、國家確認,這樣有利于更好落實占優補優相關政策。
其次,具體征收標準調整為:優等水田7.8萬元/畝(優等旱地5.2萬元/畝);高等水田7.4萬元/畝(高等旱地4.6萬元/畝);中等水田6.6萬元/畝(中等旱地3.8萬元/畝);低等水田5.9萬元/畝(低等旱地3.7萬元/畝)。將“占用基本農田的,按同區域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的1.2倍征收”調整為“占用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對應耕地類別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2倍征收”。
五、此次修訂對耕地開墾費的支出范圍有哪些調整?
在原《辦法》規定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支出中,增加了旱地改造水田、剝離耕作層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新開發耕地耕種補助等提高現有耕地質量等別的支出;通過交易、調劑等方式取得補充耕地指標的支出;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社會資本投入或參與補充耕地項目的補貼或獎勵支出。原因是:根據“占一補一、占優補優”的耕地占補平衡要求,耕地提質改造支出是今后實現占補平衡目標的重要支出;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的市縣,通過交易或調劑等方式獲得補充耕地指標,因此將耕地開墾費作為購買指標的資金來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社會資本投資土地開發項目也是目前補充耕地的一種重要途徑,納入耕地開墾費的相關支出。
六、本次修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現行非稅收入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各市縣建立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依規征收,實行全面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監管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求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補充耕地指標結算臺賬,詳細載明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宗地位置,占用耕地類型、數量、等級,繳納耕地開墾費數額,補充耕地項目名稱,補充耕地地理位置,經驗收合格的補充耕地數量和等級等,切實保證對應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