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99號
《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范農村住房建設活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因地制宜、生態環保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將村莊規劃和農村住房建設圖集編制、集中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獎勵和補助、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村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求,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分布、范圍、規模和配套設施。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依照法定程序組織修改。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建房選址,應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推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鼓勵結合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統建聯建農村住房,實現村民新建住房適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在機場周邊建房的,應當遵守鐵路安全保護和機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嚴格控制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從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的住房建筑設計圖中,選擇當地大多數村民接受的示范圖予以推廣使用。鼓勵村民新建住房時按照示范圖建設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風格。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圍;
(四)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
(二)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二條 村民申請建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建房申請書;
(二)建房審批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政府免費提供的設計圖。
拆舊異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規定復墾并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收到村民書面申請建房材料,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通過后,出具書面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申請建房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準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準,不得建房。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房申請人辦理完畢建設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后,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建筑技能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并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責任。
鼓勵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并建立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不得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用地審批規定的農村村民進行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 村民建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筑材料、技術,采用裝配式建筑。
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協助村民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開展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檢查記錄,并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指導。
建房村民、農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條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到場檢查核實。核實合格的,出具核實證明。
建房村民收到核實證明后,負責組織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農村住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15日內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觀旅游名村建房的,應當保護村莊的傳統選址、格局、風貌以及自然和田園景觀等整體空間形態與環境,全面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傳統建筑。
在規模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應當符合村莊發展方向,有序推進改造提升,保護保留鄉村風貌。
在城市近郊區以及縣城城關鎮所在地的村莊建房的,應當符合工業化、城鎮化和村莊自身發展。
因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重大項目建設以及人口流失特別嚴重,擬實施搬遷撤并的村莊,應當嚴格限制建房活動。搬遷撤并后的村莊原址,應當復墾或者還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統籌建設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觀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體搬遷村等集中居住區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污水垃圾處理等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拆舊異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諾的限期內按期拆除舊宅、完成復墾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費提供的設計圖施工、嚴格遵循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建房規模、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按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垃圾分類處理,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助。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建筑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已經在永久基本農田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違規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區域建房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建房、未依據審批要求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農村住房施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
(二)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用地審批規定的農村村民進行住房建設的;
(三)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修改村莊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放線服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規劃、用地核實的;
(五)未按照要求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
(六)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治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統一建設的農村居住小區的建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