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發布第3號總河長令
在洞庭湖和湘江流域開展重點排污源整治
省委副書記、省長、省總河長許達哲近日簽署第3號總河長令,決定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洞庭湖生態經濟區三市一區及湘江流域八市,開展工業污染、養殖污染、城鄉生活污染、交通船舶污染等重點排污源整治,全面強化源頭管控。
第3號總河長令提出了6個方面的整治任務:
一是依法關閉或拆除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等敏感水域內入河排污口。
二是完成洞庭湖及湘江流域24座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完成63個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年內必須竣工運行。
三是完成洞庭湖及湘江流域132個城鎮黑臭水體治理,其中地級城市建成區30個,縣級城市建成區61個,鄉(鎮)建成區41個,確保水質改善,消除黑臭現象。
四是禁止在洞庭湖及湘江流域天然水域投肥養殖,依法拆除飲用水源地的網箱養殖,2018年12月底前,全面關停禁養區內污染排放不達標的畜禽養殖場。
五是完成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保持正常運行,確保達標排放;嚴厲打擊非法排污行為,對偷排偷放、超標排污、不按證排污的企業依法嚴查。
六是完成環洞庭湖18個船泊污染物岸上收集點建設,實現環洞庭湖三市一區范圍內的船舶垃圾上岸處置。
總河長令指出,各級總河長對重點排污源整治負總責,承擔總督導、總調度職責;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采取措施,落實整治任務;流域內企業和個人應積極支持,配合整治,如期完成任務。整治工作納入河長制年度考核。
(文/劉勇)
湖南發布第4號總河長令
決定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出環境問題整治
省委副書記、省長、省總河長許達哲近日簽署第4號總河長令,決定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出環境問題整治,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城鄉居民飲水安全。
第4號總河長令要求,依法遷建、關閉或拆除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49個入河排污口;對先期完成整改的111個入河排污口開展回頭看,鞏固治理成效。完成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322個環境問題整治。嚴禁在全省163個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入河排污口,禁止開展其他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總河長令指出,各級總河長對轄區內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出環境問題整治負總責,承擔總督導、總調度職責;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采取措施,落實整治任務;相關企業應積極支持,配合整治。整治工作納入河長制年度考核。
(文/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