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9月13日晚間,沈陽市大東區大北街道一居民樓發生火災,造成4死3傷。據初步了解,火災因電動自行車在樓下充電過程中著火,引燃樓體保溫層引發。
因電動自行車使用、停放、充電不當等引發的安全事故,近幾年來屢有發生。目前,各地正在緊鑼密鼓地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為此,湖南出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主要執法辦案依據》。
對于騎電動自行車的個人來說,哪些事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對照上述《辦案依據》,一起來看看。
不得非法改裝、拼裝、加裝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45條規定:機動車(含電動摩托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款50元。
應懸掛號牌、佩戴頭盔,不得酒后駕駛、使用手機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應懸掛號牌、佩戴頭盔,不得酒后駕駛、使用手機,不得超載。《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及《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懲罰措施。
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處罰款50元;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罰款20元;乘坐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罰款10元。
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款10元。駕駛電動自行車駛入禁止通行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的),處罰款50或20元;駕駛電動車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注意力),處罰款20元。
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的或搭載2名及以上乘車人員的,處罰款50元。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處罰款20元。
電動自行車有交通違法記錄逾期不接受處理,被發現后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車輛。
目前,湖南省地區根據交管部門發布的部分違法行為“首違警告、輕微免罰”清單執行,列入清單的適用警告或免罰。
不得在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
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消防車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為電動車充電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另根據《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居民住宅區住宅內為電動車充電、攜帶電動車或者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引起火災 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國內屢屢發生因電動自行車使用、停放、充電不當等引起的火災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刑法》第115條,以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陳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