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該條例確立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范,同時也為各地區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下了空間。近年來,我省營商環境加速改善,但與先進地區一流標準和市場主體熱切期盼相比仍存在差距。為了細化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努力打造走在全國前列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制定《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十分必要。
為高質量起草《規定》,專門成立了起草工作組,委托專業律師團隊提供立法咨詢,赴長沙、常德、懷化、邵陽、郴州、株洲、岳陽等地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市縣部門、行業協會商會、企業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書面征求有關省直部門、市州人民政府意見,在省政府門戶網站、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經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討論完善,202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11月26日正式發布。
二、起草原則
1、堅持貫徹落實,突出湖南特色。把握輕型化、精干化的立法理念,對國家《條例》已有具體、明確規定的不再作重復規定,對國家《條例》中的方向性、原則性、普遍性條款進行具體化、本地化明確。力求在全面對接國家《條例》的同時,對國家《條例》進行細化和補充,二者有機銜接、協同一體,為優化工作提供全面制度保障。
2、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精準施策。圍繞市場主體反映強烈和關切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進一步拓寬和暢通聽取市場主體訴求的渠道,建立完善省政府統一領導,聯席會議議事決策,各地區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優化辦日常服務的工作體系。調動部門地方回應訴求、解決問題,著力分析訴求問題背后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專題攻關、聯動改革,加大制度推送。
3、堅持對標先進,突出務實管用。對標國際國內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經驗,充分學習借鑒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深圳、江蘇等地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做法,明確各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標。同時,突出規章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對國家《條例》留給地方的空間逐一梳理,相應細化實化機制措施。
4、堅持立足實際,突出改革創新。把握政府規章的基礎性、穩定性與改革創新性之間的關系,認真總結我省改革實踐,將“一件事一次辦”改革、以“六個一”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一體化平臺等在規定中予以明確。同時,鼓勵結合我省實際,學習借鑒先進經驗,探索推廣具體舉措,立足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跨區域政務服務一體化。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共六章、53條。
第一章“總則”。深入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主要對立法目的及依據、工作目標、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營商環境評價、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等內容進行了框架性規定,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市場競爭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體系完善的一流營商環境。
第二章“市場環境”。圍繞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主要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融資服務、用工及人才服務、支持創新機制、惠企政策兌現、涉企收費、公用事業服務、招投標與政府采購、政府誠信履約、企業注銷和破產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集中破解市場主體反映較多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營造公平競爭、創新開放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政務服務”。以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為目標,對政務服務標準化、“一件事一次辦”、政務服務大廳建設、一網通辦、電子證照應用、行政效能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不動產登記、中介服務規范、告知承諾制、跨境貿易、納稅服務、便民熱線歸并優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推動政務服務更加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
第四章“監管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體包括編制監管事項清單、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和跨部門聯合監管、加強信用監管、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推進“互聯網+”監管、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和行為執法自由裁量權、規范停產停業和停止公用服務供應等規定,依法公平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避免或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章“法治保障”。為加強市場主體權利保障,確保營商環境各項改革措施落地,主要圍繞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體系,包括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營商環境社會監督、投訴舉報、問題線索共享移送等監督機制進行了具體規定,同時明確了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增強《規定》的剛性約束,強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規定》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