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沙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住建發〔2024〕65號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范變更程序,有效控制項目建設投資,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長沙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沙市財政局
2024年9月9日
長沙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沙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范工程變更程序,確保工程建設標準和建設質量,控制項目建設投資,根據《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20〕5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04-2008)等規定,結合長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含地鐵、磁浮、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等)、市域(郊)鐵路工程和直接為軌道交通工程服務、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項目(以下統稱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
直接為軌道交通工程服務、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是指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實施且不需要單獨立項審批的配套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施工變更。
設計變更按施工圖備案前后分兩種情況,一是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在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后至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備案的施工圖之前的變更(簡稱“技術方案調整”)。二是指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對已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修改(簡稱“施工圖設計變更”)。
施工變更是指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但因對工程質量要求的提高、對工期要求的改變及施工條件和環境的變化造成工程數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的投資變更。
第四條 工程變更應遵循“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 后施工”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控制工程變更,不得隨意提出工程變更。
第五條 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是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建設投資的最高限額。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后累計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突破經批準的設計概算,確因特殊情況需突破設計概算的,原設計概算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復的應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原設計概算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應按程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六條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科學合理編制招投標文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各方責任主體的施工風險,杜絕施工單位投標過程中的惡意報價或低于成本價中標后采取工程變更等形式增加投資的行為,確保合同的嚴肅性。
二、工程變更規定
第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若特殊原因確需要進行工程變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要、安全、合理、經濟;
(二)符合批準的城鄉規劃、項目可研、初步設計批復及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有利于優化設計,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控制;
(四)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原則上不得辦理工程變更,且不得支付相應的費用,且工期不得順延:
(一)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風險的項目內容;
(二)由于施工單位投標時的不平衡報價或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要求工程變更的項目。
(三)由于施工單位的錯誤施工導致施工場地條件變化而要求工程變更的項目;
(四)未取得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相關單位同意工程變更的項目。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變更管理制度和預警機制,完善工程變更審批管理資料及臺賬等并及時報送發改、住建、財政等部門。
第十條 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時不得肢解工程變更內容規避審批,經批準的工程變更一般不得對相同內容再次變更。
第十一條 涉及到工程變更不及時會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如結構質量安全、防汛搶險、重大氣象變化等)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相關職能部門及專家以會議審查的形式組織變更審查和實施;若超出建設單位審批權限的工程變更應及時報告建設主管等相關部門。建設單位在搶險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補辦工程變更手續,并提供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情形。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方案經審查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項目建設條件改變、設計自身缺陷、施工實際需要等需變更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批。如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另有工程變更審批流程應從其規定。
設計修改應委托原設計單位實施。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因工程變更需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且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標限額以上的工程,應按國家現行招投標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程變更等級分為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技術分類詳見附件)。
一、一般工程變更
(一)不涉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內容調整且不影響建設項目結構安全的設計(施工)變更。
(二)初步設計批復以后至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前的土建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200萬元(含200萬元), 機電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100萬元(含100萬元),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100萬元的(含100萬元),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后的土建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200萬元(含200萬元),機電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100萬元(含100萬元),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小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設計概算的設計(施工)變更。
(四)附件(工程變更技術分類標準)中屬于一般工程變更的情形。
二、較大工程變更
(一)涉及調整建設項目的平面布局、結構體系、系統功能等方面內容,對工程的質量、安全、投資、效益、工期產生一定影響的設計(施工)變更。
(二)初步設計批復以后至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前的土建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200萬元且小于400萬元, 機電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100萬元且小于200萬元, 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100萬元且小于200萬元的,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后的土建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200萬元且小于400萬元,機電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100萬元且小于200萬元,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100萬元且小于200萬元的,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設計概算的設計(施工)變更。
(四)附件(工程變更技術分類標準)中屬于較大工程變更的情形。
三、重大工程變更
(一)指涉及調整批復內容(如建設規模、建設方案、建設內容、工程等級、主要設備、主要工藝流程等),對工程的安全、投資、效益、工期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施工)變更。
(二)初步設計批復以后至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前的土建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400萬元(含400萬元),機電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大于200萬元(含200萬元), 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后的土建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超過400萬元(含400萬元),機電工程單次設計變更增減投資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其中低運量有軌公共交通工程單次工程變更增減投資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且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經批準設計概算的設計(施工)變更。
(四)凡工程變更后累計工程費用超過經批準設計概算以后的單次工程變更。
(五)附件(工程變更技術分類標準)中屬于重大工程變更的情形。
四、當工程變更等級按增減投資額與附件技術分類標準分類等級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應按規定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并加蓋審查專用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經批準后,相應工程咨詢服務費用(含變更設計費、勘察費、咨詢費、工程監理費、第三方監測、第三方檢測等)不辦理變更手續,依據合同條款,在合同結算時報建設單位或市財政局審定。
三、職責劃分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的實施負總責。
(一)負責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的申請、內審與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嚴格執行限額設計、限額建設,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概算控制工程總造價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工作,負責較大、重大工程變更的初審和上報工作。
(三)負責將工程變更審批管理資料及臺賬等并及時報送發改、住建、財政等部門。
(四)負責工程變更費用使用把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因工程變更導致項目超概情形下的工程投資規模調整的上報協調工作,參與較大、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概算調整,較大設計變更的技術審批、重大設計變更初審工作,參與較大、重大施工變更的聯審。
市財政局作為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較大、重大工程變更的費用評審工作,負責工程變更費用的支付工作,參與較大、重大工程變更審查工作。
其他市職能部門負責工程變更中與各職能部門相關內容的審批工作。
四、工程變更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工程變更審批程序
建設、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或施工單位任何一方提出工程變更建議,經建設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審查,取得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同意后,按變更級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般工程變更
設計或施工單位提交工程變更文件(標明“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責審批。其中按照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完善的施工圖須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
二、較大工程變更
(一)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批的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專家通過聯席會議形式進行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涉及調整相關職能部門行政批復內容的須在聯席會議后在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須盡快取得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據此在滿足批準條件下4個工作日內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二)施工變更: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專家通過聯席會議形式對施工變更進行審查,在4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意見并在會審審批表上蓋章(簽字)確認。
(三)建設單位組織修改完善工程變更文件(標明“較大工程變更”),其中:設計變更需報原審批的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并下達技術方案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
三、重大工程變更
(一)同較大工程變更第(一)條。
(二)建設單位組織修改完善變更文件(標明“重大工程變更”),其中:設計變更需報原審批的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并下達技術方案審查意見。
(三)建設單位根據審批意見(或會審審批表)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建設單位根據政府審批意見修改完善工程變更文件,其中: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應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變更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關于請求××工程設計(施工)變更的申請》,其中應包括擬工程變更的工程名稱、基本情況、勘察設計及施工單位、設計(施工)變更的類別、主要內容及原因、可行性、必要性和經濟合理性等。
(二)建設單位對設計(施工)變更的內部審查情況,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單位審查意見、“三重一大”決策會議紀要等。
(三)原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擬變更的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變化和投資變化以及對合同價的增減情況、可能引起的連帶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等。
(四)原投標報價書(含報價電子文檔)、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電子文檔)。
(五)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的工程變更造價管理臺賬(或電子文檔)。
(六)涉及調整相關職能部門行政批復內容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批復文件。
(七)其他附圖(含現場照片)和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變更費用審批程序
工程變更完成審批且設計變更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現場實施的同時,應開展變更費用審批程序。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審批變更費用,較大、重大工程變更由資金管理部門審批變更費用,如資金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當變更費用審批過程中變更等級出現變化,須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重新辦理變更審批。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的工程變更費用可作為工程變更補充合同約定的暫估合同價,暫估合同價僅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的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最終結算金額以市財政局審定為準。
五、工程變更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程變更費用由建設單位審批的,按建設單位內控制度辦理。
工程變更費用由資金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變更審批全套材料。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變更費用的內部審批資料。
(三)資金管理部門工程項目預算進窗資料清單明確的全套資料。
如資金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程變更費用審批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累計變更后的工程費用情況簽訂變更補充合同;對于同一個施工合同的變更項目,可以將多個變更匯總一次性簽訂變更補充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程變更支付程序
(一)累計變更后的工程費用未超過施工合同金額的項目,經變更費用審批后,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資金支付情況及施工合同約定辦理變更費用支付。
(二)累計變更后的工程費用超過施工合同價但未超設計概算的項目,根據建設單位或資金管理部門審定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變更補充合同,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資金支付情況及施工補充合同約定辦理變更費用支付。
(三)累計變更后的工程費用超設計概算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程序配合原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單位辦理概算調整批復,根據資金管理部門審定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變更補充合同,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資金支付情況及變更補充合同約定辦理超概算的變更費用支付。
第二十六條 工程變更導致投資變更,在結算審查時應當接受檢查監督,手續不齊的,將不予認可。未經相應權限等級授權批準自行組織方案調整及工程變更的,由實施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并不予通過驗收、支付及納入工程結算。
六、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審查合格后的工程變更文件及時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批準后的工程變更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工程變更未經審查擅自組織施工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將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情況上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工程變更審批和實施過程中涉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監管不力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根據《地鐵設計規范》(GB50517-2013)及軌道工程特點,工程變更專業分類如下:
土建工程:主要包括車站(含地面四小件)、區間(含風井、出入線)、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主變電所(含電纜進出廊道)、集中冷站等項目的建筑與結構工程及軌道、裝修、導向、道路等工程。
機電工程:主要包括通風空調與供暖、給排水及消防、供電、通信、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綜合監控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乘客信息系統、門禁、站內客運設備、站臺門、車輛段工藝、車輛及牽引、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第三十一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變更依據其合同,參照本辦法及《關于明確我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總承包模式下工程變更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長住建發〔2022〕12號)執行,工程變更后總價合同需要調整合同總價的,建設單位應就調整原因上報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提出處理意見。經市政府審批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變更補充合同,建設單位據相關政策、資金支付狀況及合同約定辦理調整部分的資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利用社會資本建設的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利用運營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建設的軌道交通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設計變更(技術方案調整)技術分類標準
2.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變更)技術分類標準
附件1
設計變更(技術方案調整)技術分類標準
一、一般設計變更
不屬于下述重大、較大技術方案調整技術分類標準的其他情形。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改變車站或區間規模,改變后的車站建筑面積或區間長度比原批準面積或長度增減10%及以上導致的方案調整。
2.增設350米及以下小半徑曲線、增設30‰及以上縱坡、增設復合曲線等線路平縱斷面的較大調整且不影響線路技術標準或能力而導致的方案調整。
3.改變高架車站的外立面建筑方案導致的方案調整。
4.增減區間風井、聯絡通道等區間附屬結構導致的方案調整。
5.改變停車場(車輛段)總平面圖布置、使用功能、單體數量導致的方案調整。
6.改變初步設計系統級方案導致的方案調整。
7.其他改變全線技術標準或功能導致的方案調整。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凡涉及調整可研批復內容(如建設規模、建設方案、建設內容、工程等級、主要設備、主要工藝流程等),且對工程的安全、投資、效益、工期產生重大影響而導致的方案調整。
2.原初步設計批準的運營功能標準調整而導致的方案調整,如配線、出入段線調整等方案調整。
3.線路平縱斷面的重大調整并影響線路技術標準或能力而導致的方案調整。
4.站位發生大的調整,如平面位置跨路口移動或加站、減站等導致的方案調整。
5.車站建筑規模發生大的變化,包括改變車站層數、改變換乘方式、改變出入口數量等導致的方案調整。
6.車站及區間主體結構工法發生大的變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構改暗挖等導致的方案調整。
7.其他改變初步設計規模與技術原則而導致的方案調整。
附件2
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變更)技術分類標準
一、具備下列情形的屬于一般設計變更
1.凡不涉及政府審批內容調整的變更。
2.對局部線位、縱坡和建筑平面進行修改導致的變更。
3.改變經批準的技術方案,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包括車站施工工法、圍護結構形式、區間施工工法、通道施工工法、輔助工法、防水方案、裝修標準、設備主要功能等變更。
4.改變附屬工程的基礎類型和主體工程的局部基礎類型,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主體工程局部或附屬工程圍護結構類型及施工工法發生變化導致的變更。
5.一般安裝設備的種類發生變化,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
6.單位工程中改變局部設計原則,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技術方案簡單,工程量較少,但影響到相關專業的變更。
7.裝飾、裝修工程的局部變化,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
8.機電設備設施的位移、預埋件位置的變化,但未侵入各種限界和凈空的變更。
9.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小范圍、小數量變化,但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
10.改變已批準車站、區間或單體建筑等以上等級的施工組織設計,未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儲備、施工安全及施工工期的變更。
二、具備下列情形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指改變經批準的技術方案,變更技術比較復雜且仍符合設計標準的變更,包括車站施工工法、圍護結構形式、區間施工工法、通道施工工法、輔助工法、防水方案、裝修標準、設備主要功能等變更。
2.增減已批準的車站建設面積或區間長度超過10%而導致的變更。
3.增加施工豎井或施工通道而導致的變更。
4.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需分期實施而導致的變更。
5.變更設備采購類型、設備安裝類型位置等而影響設備系統功能而導致的變更。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凡涉及調整可研批復內容(如建設規模、建設方案、建設內容、工程等級、主要設備、主要工藝流程等),且對工程的安全、投資、效益、工期產生重大影響而導致的變更。
2.原初步設計批準的運營功能標準調整而導致的變更,如配線、出入段線調整等變更。
3.線路平縱斷面的較大調整并影響線路技術標準或能力而導致的變更。
4.站位發生大的調整,如平面位置移動或加站、減站等導致的變更。
5.車站建筑規模發生大的變化,包括車站層數增減、車站長度或寬度發生大的增減等導致的變更。
6.車站及區間主體結構工法發生大的變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構改暗挖等導致的變更。
7.其他涉及全線技術標準或功能變化導致的變更。
8.相關規劃、建設等職能部門要求調整建設規模、標準等導致的變更。
9.與初步設計規模、功能、標準與技術原則或方案變化而導致的變更。
10.凡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所規定的技術標準調整而導致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