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著力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頻繁檢查、隨意檢查、選擇性檢查、重復檢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2019年)和《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湘政辦發〔2019〕56號)、《湘潭市優化營商環境28條措施》(潭市發〔2019〕17號)等規定,結合湘潭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報告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包括明查暗訪、“四不兩直”、日常檢查等各種方式的執法檢查,下同),均須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并于年初報本級政府辦公室(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以下簡稱優化辦)。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事項和公共衛生等突發應急事件,以及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情形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按照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每月4日前要向本級政府辦公室(優化辦)報告前1個月涉企行政執法檢查開展情況和本月計劃(未開展無須報告),未報告的不得擅自開展。各級政府辦公室(優化辦)每月匯總各行政執法機關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
二、嚴格控制行政執法檢查頻次。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控制執法檢查頻次,堅決杜絕選擇性檢查、重復檢查、頻繁檢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或同一事項的多個檢查單位,要盡可能合并或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的,應告之下級機關不再就同一事項對該企業進行檢查;同一行政機關多個內設機構需對同一企業實施檢查的,要在本機關統一組織下實行綜合檢查。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事項和公共衛生等突發應急事件,以及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情形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在每月1日—20日對企業開展行政執法檢查。
三、嚴格行政執法檢查程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行政執法機關應向被檢查企業提供行政執法檢查有關文書和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應送達而未送達行政執法檢查文書的,企業有權拒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執法檢查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環節實行全過程記錄,做到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可回溯管理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四、嚴肅行政執法檢查紀律。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隨意檢查”“任性執法”,不得影響或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回扣、報酬等,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利用執法檢查等工作便利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五、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過程中,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經查證核實,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在告知當事人并經批評教育后,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若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六、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要認真落實《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七、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落實好“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積極發揮行政指導服務作用,推行“服務型”執法檢查;對輕微違法行為的企業,實行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要主動及時為企業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導服務,千方百計為企業排憂解難。
八、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12345”市長熱線、“親商管家”服務通平臺、“湘潭親清直通車”公眾號、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級優化辦投訴郵箱、投訴電話等平臺,進一步暢通企業投訴舉報渠道,打通政企溝通“最后一公里”。對企業和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受理,并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九、嚴格考核問責。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規范行政執法檢查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并切實規范本單位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要作為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優化營商環境績效考核。對違反相關規定亂檢查、借檢查之名“索拿卡要”以及在檢查中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人員,實施精準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